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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8 條

  1. 1.保險業除按本準則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另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編列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
  2. 2.有關投資型保險商品另依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填列,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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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8條的規定,保險業除了按照該準則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還需要在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指定的格式和內容編列業務和財務狀況,并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的機構彙報。另外,有關投資型保險商品則需要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填寫報表,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這條規定涉及到保險業對主管機關提交報告的要求,保險業需要按照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和格式編列相關報告,包括業務和財務狀況的詳細資訊。在報告中,特定類型的保險商品(例如投資型保險商品)可能需要填寫額外的報表,這些報表的格式由主管機關另行制定。 參考資料: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相關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規定及指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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