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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開發行股票之保險業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證券期貨局外,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2. 公開發行股票之保險業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應編製之關係企業書表及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申報及抄送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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