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7 條
- 1.公開發行股票之保險業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證券期貨局外,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2.公開發行股票之保險業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應編製之關係企業書表及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申報及抄送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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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7 條規定了公開發行股票的保險業在申報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時應遵循的程序和要求。根據此條規定的第 1 項,公開發行股票的保險業在申報財務報告時需要裝訂成冊並製作申報書,並且除了向本會證券期貨局申報外,對於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還需要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進行交易的股票,還需要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 2 項,公開發行股票的保險業如果根據本會所訂的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需要編製關係企業書表以及根據第六條規定申報的書件,那麼也需要按照前項規定進行申報和抄送相關單位。 為了理解這個法條更具體的內容和相關規定,可以參考證券交易法、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和相關的法律解釋文件,如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證券交易法發布之規則和函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7 條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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