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保險業在進行會計變動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會計政策變動: - 保險業自願在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時,需要提出變動的性質、改變後的會計政策的可靠性和相關理由,並追溯適用變更年度前一年度的影響項目和預計影響數。這些內容需要經過簽證會計師的逐項分析和複核意見,並提交董事會批准後申請核准,核准後再公告新會計政策的預計影響數和簽證會計師的複核意見。 - 如果自願改變會計政策的影響數量無法在特定期間內計算或追溯適用的情況下,應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計算影響數量,並提供相關理由、變更會計政策如何適用以及何時開始適用的說明。同樣,這些內容需要經過簽證會計師的逐項分析和複核意見,以及對變更會計政策的前一年度查核意見的影響表示意見。 - 除非在特定情況下,會計政策變動的影響數量在實務上不可行,否則應在新會計政策年度開始後的兩個月內計算前一年度的影響項目和實際影響數量,並提交董事會批准後公告申報並報告主管機關。如果會計政策變動的實際影響數量與原先公告的申報數量差異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且超過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的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五,則應解釋差異的原因並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提出意見,並一同公告並申報主管機關。 - 除非是新購資產使用新會計政策處理,否則必須根據上述規定辦理。如果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而採用新會計政策變動的,該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應進行重編,直到補申報核准後的下一個會計年度才能適用新會計政策。 2. 公告申報的定義是指提交本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 3. 如果已經設置獨立董事,則在根據第一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時,應充分考慮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如果獨立董事反對或有保留意見,應在董事會議事錄中記錄下來。 相關資料來源: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6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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