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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6 條

  1. 1.保險業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政策變動: (一)會計政策係指保險業編製及表達財務報表所採用之特定原則、基礎、慣例、規則及實務。 (二)若保險業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對保險業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之影響提供可靠且更攸關之資訊,而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應將變動之性質、新會計政策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及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預計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理)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並於本會核准後公告改用新會計政策之預計影響數及簽證會計師之複核意見。 (三)如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有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三段規定,其變動在特定期間之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之情形,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四段及前目規定計算影響數,並將追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原因、會計政策變動如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出具複核意見,及對變更會計政策之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意見後,依前揭程序規定辦理。 (四)除前目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外,應於改用新會計政策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之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實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提報董(理)事會通過後公告申報並報本會備查;若會計政策變動之實際影響數與原公告申報數差異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且達前一年度保險收入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併同公告並申報本會。 (五)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政策處理,得免依前開各目規定辦理外,其餘會計政策變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政策變動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應予重編,俟補申報核准後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新會計政策。 (六)保險業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自願變動會計政策者,應公告申報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之變更期間、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實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並應增加說明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併同其他事項洽請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理)事會決議通過,比照第一款第二目規定程序辦理。若保險業追溯適用新會計政策對當年度各季財務報告之影響數已達本準則第五條第二項所定重編財務報告標準者,應重編相關期間財務報告並洽請簽證會計師重行查核或核閱後重行公告申報。 二、會計估計值變動: (一)會計估計值係指保險業採用衡量技術及輸入值估計財務報表中受衡量不確定性影響之金額。 (二)會計估計值變動中屬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耗)方法及無形資產攤銷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殘值之變動及其公允價值之評價技術變動所致者,應將變動之性質、變動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理)事會決議通過,申請本會核准後公告申報,並比照前款第五目有關規定辦理。保險業若於會計年度中變動時,亦同,並應依前款第六目辦理,且應增加說明變動時點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2. 2.本條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3. 3.已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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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保險業在進行會計變動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會計政策變動: - 保險業自願在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時,需要提出變動的性質、改變後的會計政策的可靠性和相關理由,並追溯適用變更年度前一年度的影響項目和預計影響數。這些內容需要經過簽證會計師的逐項分析和複核意見,並提交董事會批准後申請核准,核准後再公告新會計政策的預計影響數和簽證會計師的複核意見。 - 如果自願改變會計政策的影響數量無法在特定期間內計算或追溯適用的情況下,應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計算影響數量,並提供相關理由、變更會計政策如何適用以及何時開始適用的說明。同樣,這些內容需要經過簽證會計師的逐項分析和複核意見,以及對變更會計政策的前一年度查核意見的影響表示意見。 - 除非在特定情況下,會計政策變動的影響數量在實務上不可行,否則應在新會計政策年度開始後的兩個月內計算前一年度的影響項目和實際影響數量,並提交董事會批准後公告申報並報告主管機關。如果會計政策變動的實際影響數量與原先公告的申報數量差異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且超過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的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五,則應解釋差異的原因並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提出意見,並一同公告並申報主管機關。 - 除非是新購資產使用新會計政策處理,否則必須根據上述規定辦理。如果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而採用新會計政策變動的,該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應進行重編,直到補申報核准後的下一個會計年度才能適用新會計政策。 2. 公告申報的定義是指提交本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 3. 如果已經設置獨立董事,則在根據第一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時,應充分考慮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如果獨立董事反對或有保留意見,應在董事會議事錄中記錄下來。 相關資料來源: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6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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