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保險業應遵守以下規定編製財務報告: 1. 保險業應根據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編製合併財務報告。同時,根據第三章和第五章的規定,應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並且根據第五章的規定,應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2. 如果保險業沒有子公司,則應根據第二章的規定編製單一財務報告。在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時,應按照第三章的規定編製其他揭露事項,並按照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3. 保險業在編製中期財務報告時,應依據第二章、第四章和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的規定進行。 以上回答來自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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