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7 條
- 1.保險業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三章及第五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及應依第五章規定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 2.保險業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並應於編製年度個別財務報告時依第三章規定編製其他揭露事項及第二十九條規定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 3.保險業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四章、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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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保險業應遵守以下規定編製財務報告: 1. 保險業應根據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編製合併財務報告。同時,根據第三章和第五章的規定,應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並且根據第五章的規定,應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2. 如果保險業沒有子公司,則應根據第二章的規定編製單一財務報告。在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時,應按照第三章的規定編製其他揭露事項,並按照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3. 保險業在編製中期財務報告時,應依據第二章、第四章和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的規定進行。 以上回答來自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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