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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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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認定之。
  2. 2.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8條的規定: 1. 本準則中所提到的「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和「聯合協議」的定義,應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第11號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在編製保險業財務報告時,應根據國際準則的定義來確定這些關係。 2. 本準則中所提到的「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的定義,應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第11號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根據國際準則的定義來確定這些關係。 根據以上指引,保險公司在編製財務報告時,需要根據國際準則的定義正確判斷有關的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和聯合協議,以及控制、重大影響和聯合控制的關係。以此為基礎,編製相應的財務報告,並確保符合相關的國際準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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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8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