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5 條
- 1.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保險業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 2.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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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財務報告應公允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和現金流量,並且不應誤導利害關係人的判斷和決策。如果財務報告違反了這項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在本會進行查核後通知需進行調整和更正。如果更正後的稅後損益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並達到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的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五以上,則應重新編製財務報告並重新公告;在公告時應註明調整的原因、項目和金額。如果更正後的稅後損益金額未達到上述標準,則可不需要重新編製財務報告,但需要將其列為保留盈餘的更正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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