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4 條
- 1.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 2.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 3.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保險業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 4.當保險業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辦理。
- 5.本準則所稱重大,係指財務報告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可被合理預期將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以該財務報告資訊所作決策之情形。重大之判斷取決於資訊之量化因素或質性因素,量化因素應考量認列於財務報表之影響金額,及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對保險業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整體評估之未認列項目(包括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質性因素至少應考量保險業特定因素及外部因素,包括關係人之參與、不普遍之交易、非預期之差異或趨勢變動、所處之地理位置、其產業領域或營運所在地之經濟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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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規定了財務報告的內容和編製方式,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1.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這個條款明確指出財務報告的內容,包括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和其他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的信息。這些內容是保險業編製財務報告時應該包括的。 2.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根據這項條款,財務報表應該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相應的附註或附表。這些報表是保險業財務報告中的主要組成部分。 3.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保險業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這項條款規定了主要報表及其附註的編製方式。除非是新成立的公司、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有其他規定,主要報表和其附註應該按照兩期對照的方式編製。此外,主要報表應由保險業的董事長、經理人和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4. 當保險業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辦理。 這項條款規定了當保險業需要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財務報告項目或重分類財務報告項目時應該遵循的辦理程序。具體辦理方式則需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的相關規定進行。 5. 本準則所稱重大,係指財務報告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可被合理預期將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以該財務報告資訊所作決策之情形。重大之判斷取決於資訊之量化因素或質性因素,量化因素應考量認列於財務報表之影響金額,及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對保險業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整體評估之未認列項目(包括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質性因素至少應考量保險業特定因素及外部因素,包括關係人之參與、不普遍之交易、非預期之差異或趨勢變動、所處之地理位置、其產業領域或營運所在地之經濟情況等。 這項條款定義了「重大」這個詞彙,即指財務報告資訊的遺漏、誤述或模糊有可能對一般使用者的決策產生影響。重大程度的判斷取決於資訊的量化因素和質性因素。量化因素考慮了財務報表的影響金額以及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對保險業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和現金流量整體評估的未認列項目(包括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質性因素至少考慮了保險業特定因素和外部因素,包括關係人的參與、不普遍的交易、非預期的差異或趨勢變化、所處地理位置、所在產業領域或營運地的經濟情況等。 以上是對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的解釋,參考的資料來源為「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以最新版本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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