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 條
- 1.保險業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 2.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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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的第1項,保險業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遵守本準則及相關的法規。如果相關法規未有具體規定的部分,則應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在第2項中提到,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是指經由本標準委員會批准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和解釋公告。這意味著保險業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遵循相關的國際會計準則和解釋,以及本標準委員會所公布的解釋和解釋公告。 參考資料: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行政院主計處,2011年9月28日修正公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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