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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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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2. 2.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的第1項,保險業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遵守本準則及相關的法規。如果相關法規未有具體規定的部分,則應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在第2項中提到,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是指經由本標準委員會批准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和解釋公告。這意味著保險業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遵循相關的國際會計準則和解釋,以及本標準委員會所公布的解釋和解釋公告。 參考資料: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行政院主計處,2011年9月28日修正公布。

相關函釋 1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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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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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 條規定:「保險業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所稱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