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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業會計年度除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准者外,應採曆年制,並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2.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保險業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表。 四、會計項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 五、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六、其他依本會規定之項目。
  3. 保險業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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