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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 條

  1. 1.本準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 2.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准外,均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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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條的規定,這個準則是根據保險法第148條之一第3項訂定的。這意味著該準則是根據保險法相關的規定而制定的。另外,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除非另有法律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其他依其他法律成立的保險業也適用該準則的規定。 具體範例:根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條的規定,如果有一家依其他法律成立的保險公司(例如銀行)在編制其財務報告時,除非該保險公司符合其他法律的特殊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該保險公司應遵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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