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6 條
保險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另予規定外,財務報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依本準則規定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理)事會通過及監察人(監事)承認之合併及個體財務報告,並提報主管機關,本國保險業並應於提經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外之非公開發行保險業,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完成編製程序並提報主管機關。 二、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依本準則規定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理)事會通過及監察人(監事)承認之合併及個體財務報告。 三、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依本準則規定編製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理)事會之合併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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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6 條的規定,保險業在以下情況下應該辦理財務報告: 1.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 75 天內,應根據該準則的規定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合併及個體財務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對於國內保險業,應在股東會承認後的 15 天內提交主管機關供查閱。不過,非上市的保險業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完成編製程序並提交主管機關。 2. 每半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 2 個月內,應根據該準則的規定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合併及個體財務報告。 3. 每個會計年度第一季和第三季結束後的 45 天內,應根據該準則的規定編製經會計師核閱並提交董事會的合併財務報告。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6 條的規定,保險公司應按照規定的時間表編製財務報告。例如,每年年底後的 75 天內,保險公司應該提交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並監察人承認的合併財務報告給主管機關。這些報告應包括財務報表等文件,並且必須遵守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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