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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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或其他有違誠信、正直之情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董事長亦同。 二、資金來源符合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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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法規,「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條件來進行釋義: 一、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或其他有違誠信、正直之情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董事長亦同。 根據參考資料,《保險業負責人資格標準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規定,明確了保險業負責人所需具備的資格條件,以及其應遵行的事項準則。這些準則包括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具備專業知識和能力等。因此,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時,需要確保其無違反資格條件及事項準則的情況存在。如果該人是法人的董事長,也需要同樣符合相關資格和事項準則。 二、資金來源符合法令規定。 這個條件指的是持有該保險公司股份的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所使用的資金必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和資料,我目前無法找到具體的內容與範例。 總結起來,根據已有的法規和參考資料,「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相關要求包括符合保險業負責人資格標準和事項準則,以及資金來源符合法律規定。然而,我目前無法提供關於資金來源的具體範例。
- 關係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條文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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