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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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如果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欲单独、共同或合计持有同一保险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百分之十,应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并檢具下列文件: 1. 预计取得股份申请书(附表一)。 2. 申请表(附表二)。 3. 资金来源说明表(附表三)。 4. 声明书(附表四),其中应包括遵守主管机关核准时所为之条款。 5. 如果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为法人,则应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投资保险公司的相关会议纪录。 參考資料: - 《保險事業管理條例》第 41 條第 4 款
- 關係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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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