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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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除應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各層投資架構之自然人股東直接、間接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合計超過百分之十或對保險公司具控制能力者,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或其他有違誠信、正直之情事。 二、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三年增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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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關於保險公司治理的相關內容或相關法規,因此無法針對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的法規進行解釋或提供相關範例。
- 關係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法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條文
-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 3 條條文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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