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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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除應檢具第四條所列書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各層投資架構及主要股東背景(附表五)。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各層投資架構之自然人股東直接、間接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合計超過百分之十或對保險公司具控制能力者之聲明書及名冊(附表六)。 三、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三年增資需求之說明: (一)取得股份後三個會計年度內對該保險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之評估說明。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自然人時,其最近三年之財產資料表(附表七);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時,其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開業不及三年者,以所有開業年度者為限。其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尚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以自行編製之財務報告替代。 (三)未來三年所需之增資金額及其他可能之潛在負擔。 (四)實質且具體之增資資金來源準備說明,如以舉債方式投資者,並應提出具體之還款規劃及資金來源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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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提到的管理辦法第6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如果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則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并且應提供以下文件: 1. 如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則需要提供各層投資架構及主要股東背景的附表五。 2. 如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且各層投資架構之自然人股東直接、間接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合計超過百分之十或對保險公司具控制能力,則需要提供聲明書及名冊的附表六。 3. 需提供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三年增資需求之說明,包括: - 對保險公司財務、業務影響的評估說明,以取得股份後三個會計年度內為準。 - 如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自然人,則需要提供最近三年的財產資料表的附表七;如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則需要提供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開業不及三年者以所有開業年度為限。如果最近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尚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則可以自行編製財務報告替代。 - 未來三年所需的增資金額及其他可能的潛在負擔。 - 實質且具體的增資資金來源準備說明。如果以舉債方式投資,則需要提供具體的還款規劃及資金來源準備。 這些規定可以在保險業管理辦法中找到。
- 關係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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