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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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符合第三條、第五條所定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確保保戶及員工權益。 二、具備專業能力經營保險公司。 三、長期經營承諾。 四、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十年增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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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管理辦法第7條,當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時,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確保保戶及員工權益。 2. 具備專業能力經營保險公司。 3. 長期經營承諾。 4. 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十年增資需求。 這意味著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欲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股份,除了需要符合第三條和第五條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上四個條件。這些條件可以確保保戶及員工的權益,並確保保險公司有足夠的專業能力和財務能力長期經營下去,同時能夠因應未來十年的增資需求。 參考資料: - 保險業資本適足管理辦法(保險業監理規則第14號) - 保險業法(2015年修正)第6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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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