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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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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檢具第四條及第六條書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准: 一、保戶及員工權益保障之承諾及具體計畫。 二、具備專能力經營保險公司之說明,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取得股份後預定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名單(含具法律拘束力之願任書),及其學、經歷背景資料及說明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取得股份後對保險公司之營運計畫,包括內部組織分工、經營團隊、人員留用或新聘、未來保險商品及業務發展計畫、財務預測與增資規劃之精算評估報告、再保險政策、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含資產負債管理)、公司治理及決策模式。 三、長期經營承諾,至少應包含: (一)長期經營承諾書。 (二)取得保險公司股份之動機及目的。 (三)提供具法律拘束力之證明文件說明如何確保股東格性及結構穩定性。 (四)如有關企業者,應檢附其與關係企業之投資架構圖並說明關係企業各成員所從事之業務。 四、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十年增資需求之說明: (一)未來十年所需之增資金額及其他可能之潛在負擔。 (二)實質且具體之增資資金來源準備說明,如以舉債方式投資者,並應提出具體之還款規劃及資金來源準備。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8條」,當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時,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申請核准時,除了需要檢具第四條及第六條書件外,還需要檢具以下書件: 1. 保戶及員工權益保障之承諾及具體計畫。 2. 具備專業能力經營保險公司之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包括預定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名單,以及其學、經歷背景資料及符合保險業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3. 對保險公司之營運計畫,包括內部組織分工、經營團隊、人員留用或新聘、未來保險商品及業務發展計畫、財務預測與增資規劃之精算評估報告、再保險政策、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含資產負債管理)、公司治理及決策模式。 4. 長期經營承諾,包括長期經營承諾書、取得保險公司股份之動機及目的說明、具法律拘束力之證明文件說明股東適格性及結構穩定性,若有關係企業則應提供其投資架構圖並說明各成員所從事之業務。 5. 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十年增資需求之說明,包括未來十年所需之增資金額及其他可能之潛在負擔,以及具體之增資資金來源準備說明,如以舉債方式投資者則需提出還款規劃及資金來源準備。 6.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以上資料來自「保險專業資信管理辦法」,最新修正日期為2021年7月28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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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