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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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缴存保证金及投保相关保险办法》第10条的规定: 1. 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以及外国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的分公司,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缴存保证金和投保相关保险的要求。 2. 本办法中所称的前一年度营业收入指银行或其关系企业转投资成立或综括承受的保险经纪人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公司前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总和。 这些规定意味着,根据该办法,中华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及外国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的分公司在境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时,需要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并投保相关保险。同时,前一年度营业收入是指银行或其关系企业转投资成立或综括承受的保险经纪人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公司前一年度的全部营业收入总和。 作为一个法律专业教授,我没有找到与这个问题相关的最新参考资料。
- 代理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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