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6.18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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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之繳存,得以現金或中央政府發行之無實體公債為之。
-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採單一總限額制,保險期間不得中斷。
- 前項專業責任保險,以個人型態執行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前項規定金額之二倍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一、同時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 二、代理人或經紀人同時申領人身及財產保險執業證照。 三、公證人同時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
-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依各該款規定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一、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
-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所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
- 經紀人應投保保證保險,保險金額採單一總限額制,保險期間不得中斷。
- 前項保證保險,以個人型態執行經紀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經紀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 經紀人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依各該款規定投保保證保險: 一、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 經紀人所投保保證保險,其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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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06.1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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