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經紀人應投保保證保險,保險金額採單一總限額制,保險期間不得中斷。
- 2.前項保證保險,以個人型態執行經紀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經紀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 3.經紀人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依各該款規定投保保證保險: 一、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 4.經紀人所投保保證保險,其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缴存保证金及投保相关保险办法第6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个解释: 1. 經紀人應投保保證保險,保險金額採單一總限額制,保險期間不得中斷。 根据该条款,保险经纪人需要购买保证保险,保险金额采用单一总限额制,保险期间不能中断。 2. 前項保證保險,以個人型態執行經紀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經紀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根据该条款,个人从事经纪人业务的保险人员需要购买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新台币,而以公司形式经营经纪人业务的保险人员需要购买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0万元新台币。 3. 經紀人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依各該款規定投保保證保險: 一、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根据该条款,对于前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金额的经纪人,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定购买保证保险。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至5亿元之间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600万元新台币;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新台币。 4. 經紀人所投保保證保險,其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 根据该条款,经纪人购买的保证保险的自负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根据以上解释,可以得出以下参考资料: -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缴存保证金及投保相关保险办法(修正草案):根据中华民国行政院颁布的法规,针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的缴存保证金及投保规定进行详细解释。 - 全民健康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全民健康保险法是台湾的法律之一,规定了全民健康保险的实施和相关事项。在该法律中可能包含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相关规定。 - 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法是台湾的法律之一,主要涉及保险业的相关事项。根据该法律,可以进一步了解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权益和责任。 请注意,以上参考资料仅为示例,实际的相关法律法规可能更加详尽和复杂。在解释和应用法律时,应根据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和判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