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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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採單一總限額制,保險期間不得中斷。
- 2.前項專業責任保險,以個人型態執行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 3.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前項規定金額之二倍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一、同時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 二、代理人或經紀人同時申領人身及財產保險執業證照。 三、公證人同時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
- 4.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依各該款規定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一、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
- 5.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所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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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第5條的規定,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第1項規定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採單一總限額制,保險期間不得中斷。 這項規定表示代理人、經紀人和公證人必須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來保護其執行業務時可能產生的責任。保險金額採用單一總限額制,這意味著保險金額將根據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的需求而設定,以確保保險能夠覆蓋可能發生的損害。 2. 第2項規定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的保險金額根據其業務型態有所不同。個人型態執行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公司型態經營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這項規定根據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的業務型態設定了不同的保險金額要求。個人型態的業務需要投保至少新臺幣一百萬元,而公司型態的業務需要投保至少新臺幣二百萬元。 3. 第3項規定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在以下情況下,需要投保專業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前項規定金額的兩倍: 一、同時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 二、代理人或經紀人同時申領人身及財產保險執業證照。 三、公證人同時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 這項規定表示在特定情況下,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需要投保比前項規定金額更高的保險金額。這些情況包括同時經營不同類型的業務或持有不同類型的保險執照。 4. 第4項規定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在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到一定金額時有相應的保險金額要求。營業收入在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營業收入五億元以上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 這項規定根據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的營業收入水平設定了不同的保險金額要求。營業收入達到一億元以上但未達五億元的,保險金額不能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營業收入達到五億元以上的,保險金額不能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 5. 第5項規定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的保險責任自負額不能超過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這項規定表示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在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時需要自付一定比例的保險責任。自負額不能超過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參考資料: 1. 保險業法 2. 保險業監理規則 3.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公證人之管理辦法
- 代理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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