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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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之繳存,得以現金或中央政府發行之無實體公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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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第 4 條,保證金的繳存可以使用現金或中央政府發行的無實體公債。 依據該法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證人在繳存保證金時可以使用現金或中央政府發行的無實體公債。現金指的是實際貨幣,而無實體公債指的是以電子形式存在且不具體的公債。這意味著,在繳存保證金時,可以以現金或無實體公債作為支付方式。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保險代理人需要繳存保證金,他可以選擇使用現金或是透過購買中央政府發行的無實體公債來支付。使用現金時,他需要將實際貨幣提供給相關機構;而若選擇使用無實體公債,則需要透過電子方式完成交易。 此外,繳存保證金的金額和方法可能會依據不同的法規進行調整,這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文件或法律來進一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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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