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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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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個人名義執行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
  2. 2.以公司型態經營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依各該款規定繳存保證金: 一、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四十萬元。 三、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三百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第3條第1項,以個人名義執行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的人,應該繳存保證金新台幣十萬元。而第2項則規定以公司型態經營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的人,根據前一年度營業收入的金額不同,需要在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繳存不同數額的保證金。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務管理規則》修正案第3條,對於以公司型態經營的代理人或經紀人,繳存保證金的金額根據營業收入的不同級距來計算。例如,如果上一年度的營業收入未達新台幣一千萬元,則應繳存保證金新台幣二十萬元;如果營業收入達到或超過新台幣五億元,則應繳存保證金新台幣三百萬元。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可承擔其業務所需的責任並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作為擔保。因此,根據這些條款的規定,個人執行業務的人需要繳納新台幣十萬元的保證金,而公司型態經營的人則需要根據其營業收入的不同級距繳納不同數額的保證金。

  • 代理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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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第 3 條規定:「以個人名義執行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代理人、經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