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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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第2條,以下是該法條的解釋: 1.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以及銀行,在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後,必須提供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的證明文件,以申請取得執業證照。 2. 法規中所指的銀行是指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的銀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銀行想要同時進行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的業務,該銀行需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提供證明文件證明已繳存保證金及購買相關保險,然後才能獲得執業證照。
- 代理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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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