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證人在申請註冊時,需繳存保證金。該保證金的金額、繳存方式及退還規定等相關事項,由「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所規定。這個辦法是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進行訂定的。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申請註冊時,應當繳存保證金,具體金額及繳存方式等由主管機關另行規定。 (資料來源: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 例如,根據中華民國財政部公告「保險經紀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第1條,保險經紀人註冊時需繳存保證金。保證金的金額根據所申請經紀人之業務、範圍及地區大小等因素,由主管機關依照業務經理對數之最低額度提高4至20倍不等,並由主管機關定期檢討調整。這表示保險經紀人申請註冊時必須依照各項規定繳存保證金,而保證金的金額則視個別情況而定。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公告「保險經紀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第1條)
-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保險法 第 16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