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内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揽处理制度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款的逐条解释: 1. 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银行应规划内部稽核之组织、编制与职掌,并编撰内部稽核工作手册。 根据该条款,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和银行应制定并编写内部稽核工作手册,明确内部稽核的组织结构、编制以及职责。 2. 内部稽核工作手册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稽核计划之作业流程。 二、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查核、评估,以衡量现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遵循程度,及其对各项营运活动之影响。 三、釐定稽核项目、时间、程序及方法。 四、内部稽核报告之格式内容、处理及保存。 根据该条款,内部稽核工作手册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年度稽核计划的操作流程,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查核和评估的方法,以及内部稽核报告的格式和保存方式等。 3. 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银行应先督促各单位办理自行评估,再由稽核人员复核各单位之自行评估报告,并同稽核人员所发现之内部控制缺失及异常事项改善情况,以作为董(理)事会、管理阶层、稽核人员及法令遵循人员评估整体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之依据。 根据该条款,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和银行应先督促各个单位进行自行评估,然后由稽核人员复核各单位的自行评估报告,并结合稽核人员发现的内部控制缺失和异常情况的改善情况,进行整体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评估和出具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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