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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稽人員,隸屬於董(理)事會,負責稽核業務,其不得兼任與第十三條所定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並至少每年向公司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
  2.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稽核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並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建檔留存確認文件及紀錄。
  3. 銀行稽核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建檔留存確認文件及紀錄。
  4. 為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強化稽核人員代理人專業能力,以提升及維持稽核品質及執行效果,公司應設置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
  5. 前項職務代理人準用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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