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14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稽核人員要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資格並實際擔任二年以上相關簽署工作者。 例如,法規參考資料中沒有提供與此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二、具有五年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相關監理經驗者。 例如,參考資料可以提供保險業監理機構相關的文件或法規,其中列示了具有五年以上監理經驗的相關職位。 三、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國際內部稽核師之考試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或其他金融相關業務經驗者。 例如,參考資料可以提供大專院校畢業證書、高等考試考試及格證書和相關的保險業或金融業經驗證明文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相關經驗者。 例如,參考資料可以提供保險業監理機構相關的文件或法規,其中列示了具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的相關職位。 五、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驗,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業務及管理訓練者,視同符合規定,惟其員額不得逾稽核人員總員額之二分之一。 例如,參考資料可以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經驗或相關培訓文件,證明個人具有會計師事務所或電腦公司等專業人員的相關工作經驗。 根據法規的要求,符合上述條件的稽核人員在最近三年內不應該有記過以上的不良紀錄。但如果其因同仁的違規或違法行為而受到處分,且其表現已經得到抵銷,則不在此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