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對於所取得之資訊,對外洩漏或為己圖利或侵害公司之利益。 二、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三、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四、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五、明知公司之業務活動及相關法令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六、因職務之廢弛,致損及公司、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等情事。 七、其他違反法令規章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根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 15 條,稽核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並禁止以下行為: 一、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的行為,以及對取得的資訊泄露,或為了個人利益侵害公司的利益。 二、在一年內對曾經執行過的業務進行稽核,並且對該業務涉及自身利益衝突的案件不予迴避。 三、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不合理的禮物、款待或其他形式的不正當利益。 四、不配合主管機關的查核要求或提供相關資料。 五、明知公司的業務活動和相關法令遵循情況會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造成直接損害,卻隱瞞或提供虛假、不當的揭露。 六、因職務遲延而導致損害公司、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權益等情況。 七、違反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的指示禁止的其他行為。 以上是根據該法規進行的逐條解釋,參考資料為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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