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員應參加下列訓練: 一、職前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三年再任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之稽核人員,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專業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並應經前述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二、在職訓練: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課程十二小時以上,或參加在政府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課程,或在大學以上學校研習與內部稽核有關並可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之課程十二小時以上。當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2.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