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要求,稽核人員應該參加相關的訓練。他們需要進行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職前訓練的要求是在初任或離職滿三年再任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責人公司或銀行的稽核人員在就任前或就任後的半年內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的稽核專業課程,且該課程應超過三十小時,並且通過相關機構的考試並取得結業證書。 在職訓練方面,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的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課程,要求為十二小時以上。另外,他們也可以參加政府機構舉辦的內部稽核課程,或是在大學及以上學校修習與內部稽核相關並可獲得學分或結業證明的課程,也是滿足要求的。如果稽核人員在當年度獲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書,則可以抵免當年度的訓練時數。 此外,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的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其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要求的一半。這表示稽核人員在進行相關訓練時,必須確保訓練時數達到規定的標準。 這些資訊可以在相關法規的官方網站或法律資料庫中找到,以確保資料的準確性和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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