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人員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應確保公司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稽核制度,其職掌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七條招攬事務之查核。 二、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查核。 三、負責主管機關派員檢查時之聯繫工作,並提供有關資料及協助檢查工作之進行。 四、金融檢查報告管理之查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根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稽核人員在進行內部稽核工作時,需要確保公司有一個適當有效的內部稽核制度,其職掌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查核招攬事務,確保招攬活動符合相關法規和內部規定。根據保險業法的規定,保險代理人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公司都需要進行招攬業務,稽核人員需確保招攬活動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二、查核保險業務的辦理情況,包括保單的簽訂和保險商品的銷售等。稽核人員需要確保公司在進行保險業務時,符合相關法規和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三、負責與主管機關的聯繫工作,協助主管機關進行檢查並提供相關資料。稽核人員需要配合主管機關進行的檢查,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協助。 四、查核金融檢查報告的管理情況。稽核人員需要確保金融檢查報告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五、執行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事項。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稽核人員可能需要進行其他特定的查核工作。 以上釋義是根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進行的,該辦法是由金管會保險局訂定的,作為保險代理人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和稽核的指導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