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資料,中華民國的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和銀行應該根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的第22條,建立自行評估制度。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定期的自行評估,並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專案性的自行評估。在進行自行評估時,各單位應該指派非原經辦人員負責進行評估,並且事先保密。自行評估的報告和工作底稿應該至少保存五年以供查閱。此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和銀行應該制定自行評估的訓練計劃,並持續進行適當的核查和培訓,以提升自行評估人員的能力。 參考資料: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