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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建立自行評估制度,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自行評估,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自行評估。
  2.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評估時,應由該單位主管指派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3. 自行評估報告及工作底稿應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4.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訂定自行評估訓練計畫,對於自行評估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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