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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制度之評估
>
第 一 節 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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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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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代理人
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隨時檢視稽
核
人員有無違反
第十五條
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依
第二十條
規定申報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稽核人員是否符合
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
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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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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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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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制度之評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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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內部稽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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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自行評估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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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會計師查核及法令遵循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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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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