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隨時檢視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這項規定要求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和銀行定期檢查他們的稽核人員是否遵守第十五條的規定。如果發現有人違反規定,他們必須在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調整,調整可以是調整其職務或做其他必要的改變。 2.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依第二十條規定申報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這項規定要求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和銀行在申報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確認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如果發現有違反規定者,他們應該在兩個月內進行改善,如果逾期未改善,應立即調整該人員的職務。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並且可以舉例如下: 根據該辦法第15條,稽核人員在擔任稽核工作時,應遵守職務操守,確保工作遵循法律、規章和公司內部規定。如果稽核人員未能遵守這些規定,公司應在發現後的一個月內進行調整,調整可以是調整其職務或做其他必要的改變。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並且可以舉例如下: 根據該辦法第20條,公司在申報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確認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14條和第16條的規定。如果發現稽核人員有違反規定的情況,公司應在確認後的兩個月內進行改善。如果逾期未改善,公司應立即調整該人員的職務。 以上是根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釋義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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