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第24條的規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和銀行在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師對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查核。這些公司和銀行也需要對申報給主管機關的報表資料的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以及法令遵循制度的執行情況提供意見。 根據參考資料,《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24條,可以委託會計師對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查核。對於這項查核的費用,由公司和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公司負擔。 參考資料: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2020年最新修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