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若發現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受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根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25條,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邀集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及其委託的會計師討論相關事宜。如果發現委託查核的會計師未能勝任查核工作,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進行查核工作。 根據最新版本的法規,上述內容中未提及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的具體程序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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