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若發現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受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若發現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受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