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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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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查時,若遇下列情況應即通報主管機關: 一、受查公司或銀行於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紀錄或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致使會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二、受查公司或銀行在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2. 2.受查公司或銀行或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會計師並應就查核結果先行向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 26 條,會計師在辦理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到以下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1. 受查公司或銀行未提供會計師所需的報表、憑證、帳冊和會議紀錄,或拒絕對會計師的詢問事項進行說明。 2. 受查公司或銀行的會計或其他紀錄出現虛偽、造假或缺漏,而且情況很嚴重。 此外,如果受查公司或銀行符合第二款所述的情況,會計師還應該就查核結果向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範例:假設一位會計師在辦理某家保險代理人公司的查核時,發現該公司提供的報表和帳冊有明顯的虛偽和缺漏,情況嚴重到足以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根據上述規定,該會計師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這一情況,並提出相關的摘要報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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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 26 條規定:「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下列情況應即通報主管機關: 一、受查公司或銀行於查核過程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