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 26 條,會計師在辦理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到以下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1. 受查公司或銀行未提供會計師所需的報表、憑證、帳冊和會議紀錄,或拒絕對會計師的詢問事項進行說明。 2. 受查公司或銀行的會計或其他紀錄出現虛偽、造假或缺漏,而且情況很嚴重。 此外,如果受查公司或銀行符合第二款所述的情況,會計師還應該就查核結果向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範例:假設一位會計師在辦理某家保險代理人公司的查核時,發現該公司提供的報表和帳冊有明顯的虛偽和缺漏,情況嚴重到足以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根據上述規定,該會計師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這一情況,並提出相關的摘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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