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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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2條,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需向金管會和中央銀行申報以下情況: 1. 開業。 舉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在台灣地區設立新的辦事處。 2. 變更重大營業計畫。 舉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計畫進行重大業務擴充或改變核心業務範圍。 3. 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情事。 舉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發生了一宗巨額的保險訴訟案件可能導致重大虧損。 4. 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舉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成為一起與其業務有關的高額訴訟案件的被告。 5. 發生違反本條例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情事。 舉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未依據金管會發布的相關規定進行註冊或提交必要的文件。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第一項和第二項之事項應在事前申報,而第三項至第五項之事項則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後的五日內申報。
- 分公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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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