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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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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一、開業。 二、變更重大營業計畫。 三、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情事。 四、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五、發生違反本條例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情事。
  2.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事先申報;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2條,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需向金管會和中央銀行申報以下情況: 1. 開業。 舉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在台灣地區設立新的辦事處。 2. 變更重大營業計畫。 舉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計畫進行重大業務擴充或改變核心業務範圍。 3. 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情事。 舉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發生了一宗巨額的保險訴訟案件可能導致重大虧損。 4. 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舉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成為一起與其業務有關的高額訴訟案件的被告。 5. 發生違反本條例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情事。 舉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未依據金管會發布的相關規定進行註冊或提交必要的文件。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第一項和第二項之事項應在事前申報,而第三項至第五項之事項則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後的五日內申報。

  • 分公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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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