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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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證券簽證之有關人員,如有違法行為,應負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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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 7 條,辦理證券簽證的相關人員如果有違法行為,應當負起民事和刑事責任。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證券簽證人員在辦理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的過程中,故意操作或偽造相關文件以欺騙投資人,從而導致投資人的損失。根據這個規則,該證券簽證人員將需要承擔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並可能面臨刑事起訴以及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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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