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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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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管會派駐各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以下簡稱監理人員)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執行左列事項: 一、關於證券交易所營業簿據文件之檢查。 二、關於證券交易所營業行為之監督及糾正。 三、關於證券交易所之財產及其他有關物件之檢查。 四、關於證券交易所市場動態之調查。 五、其他有關證券交易之監督檢查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第3條,監理人員有以下職責和權限: 1. 檢查證券交易所的營業簿據文件。 2. 監督並糾正證券交易所的營業行為。 3. 檢查證券交易所的財產和其他相關物件。 4. 調查證券交易所市場的動態。 5. 監督和檢查其他與證券交易相關的事項。 這些職責和權限的目的是確保證券交易所的運作正常,並確保合規性和市場的穩定。監理人員可以檢查相關文件和資料,並對證券交易所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糾正。他們還有權查看和檢查證券交易所的財產,並調查市場的動態。這些監督檢查事項的目的是確保證券交易的公平、透明和有效。

  • 第一百六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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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第 3 條規定:「證管會派駐各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以下簡稱監理人員)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執行左列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