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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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人員執行前條檢查時,發現證券交易所有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應即報告證管會核辦,必要時得依法為緊急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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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第4條,監理人員在執行檢查時,如果發現證券交易所有不實之記載或其他違反法令的行為,應立即報告證券管理委員會進行核辦,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緊急處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證券交易所的運作符合法律規定,並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範例:如果監理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證券交易所的財務報表中有不實的記載或其他違反法令的行為,應立即向證券管理委員會報告,並必要時進行緊急處理,例如暫停該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或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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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