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價格變動,而使委託人信用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不得對該委託人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價款或有價證券或商品,或抵充融資自備款、融券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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