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17條,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時,必須擬訂業務操作辦法並經主管機關核定。 業務操作辦法應包含以下內容: 1. 信用帳戶的開立 2. 融資融券的申請和償還 3. 擔保品的計算、補繳和處分 4. 有價證券或商品的抵繳 5. 融券短差證券的取得 6. 融資擔保證券和抵繳證券或商品的過戶 7.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記載的事項 根據最新的《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相關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以下相關範例: - 在信用帳戶開立方面,證券金融事業應該根據客戶提供的相關資料和文件進行開戶審核,包括身份證明文件、財務證明文件等。 - 在融資融券的申請和償還方面,證券金融事業應該制定相關程序,確保客戶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能夠順利進行融資融券的申請和償還。 - 在擔保品計算、補繳和處分方面,證券金融事業應該進行日常的擔保品價值計算,並在需要時通知客戶補繳差額,並根據規定對未能補繳差額或逾期未能清結的情況進行擔保品處分。 - 在有價證券或商品的抵繳方面,證券金融事業應該確保客戶按照規定提供相應證券或商品作為抵繳的資產。 - 在融券短差證券的取得方面,證券金融事業在處理融券短差時應遵循相應的程序和規定。 - 在融資擔保證券和抵繳證券或商品的過戶方面,證券金融事業應依據相應的規定將相關證券或商品進行過戶手續。 以上是對《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17條的逐條釋義,並提供相關的資料和範例作為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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