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18條包含以下內容: 1. 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的過程中,應制定融資融券預警和分配處理原則,并且每日公開揭露融資融券授信資訊。這意味著證券金融事業需建立預警機制,並公開相關授信信息。 2. 上條的融資融券預警和分配處理原則應包括每種有價證券融券的安全存量和計算公式。當某種有價證券的融券餘額、借貸業務的出借餘額和安全存量之合計達到規定的數額時,證券金融事業應立即停止融券。其中合計數包括:融資餘額、自有有價證券、從證券交易所借入的有價證券、從客戶借入的有價證券、從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的有價證券。 3. 如果委託人在同一天先進行融資買進某種有價證券,然後在該天內進行相同種類且數量不超過原融資買進數量限制的融券賣出,則不受上述安全存量限制的限制。 以上回答是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內容來進行釋義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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