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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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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關係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金融事業應通知融資人或融券人於約定期間內依下列方式清結融資融券關係: 一、融資買進者,以現金償還,取回融資買進之證券。 二、融券賣出者,以現券償還,取回融券賣出之價款及保證金。但未能以現券償還者,得由證券金融事業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公開標購,標購費用由該融券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了在融資融券關係存續期間遇到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導致證券市場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時,證券金融事業應通知融資人或融券人在約定期間內進行清結融資融券關係。根據該條,融資買進者應以現金償還融資款項,並取回融資買進的證券;融券賣出者則應以現券償還融券賣出的價款及保證金。如果無法以現券償還,融券人可以向證券金融事業申請公開標購,並由融券人負擔標購費用。 參考資料: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7月2日),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131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出以下範例: 例如,在融資融券關係存續期間遇到台灣地震,導致證券市場停止交易一段時間,證券金融事業依照第19條的規定通知融資人或融券人在約定期間內清結融資融券關係。如果某位融資買進者的融資款項尚未清償,該融資買進者將以現金償還融資款項,並取回融資買進的證券。同樣地,如果某位融券賣出者的融券賣出的價款及保證金尚未償還,該融券賣出者將以現券償還融券,並取回融券賣出的價款及保證金。如果該融券人無法以現券償還,該融券人可以向證券金融事業申請公開標購,並自己負擔標購費用。

  • 存續期間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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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融資融券關係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