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不得違反本規則及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額度、期限、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20條規定了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在進行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不得違反以下規則:本規則內的規定以及主管機關根據證券交易法第61條所制定的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以及有價證券作為融資融券的標準。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證券金融事業在進行融資融券業務時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權益。 參考資料: -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全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43 - 證券交易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10005 - 主管機關發佈之有關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的規則與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