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就證券買賣所應交付或收取之價款或證券,均應經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其委託之結算交割機構為之。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24條,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就證券買賣所應交付或收取之價款或證券,均應經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其委託之結算交割機構為之。 這表示在證券金融業務中,轉融通所涉及的證券買賣的價款或證券,必須透過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其委託的結算交割機構進行處理。證券金融事業需要遵循該規定,以確保證券交易的安全和合規性。 以最新的法規為例,可以參考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發布的《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該規則對證券金融事業的各項業務進行了詳細的規範和要求,包括轉融通業務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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