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就證券買賣所應交付或收取之價款或證券,均應經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其委託之結算交割機構為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