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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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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就證券買賣所應交付或收取之價款或證券,均應經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其委託之結算交割機構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24條,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就證券買賣所應交付或收取之價款或證券,均應經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其委託之結算交割機構為之。 這表示在證券金融業務中,轉融通所涉及的證券買賣的價款或證券,必須透過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其委託的結算交割機構進行處理。證券金融事業需要遵循該規定,以確保證券交易的安全和合規性。 以最新的法規為例,可以參考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發布的《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該規則對證券金融事業的各項業務進行了詳細的規範和要求,包括轉融通業務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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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就證券買賣所應交付或收取之價款或證券,均應經由證券交易所、證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