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因融資擔保品價格下跌,致融資金額佔擔保品市值之比率超過原貸放之比率;或因融券貸放證券價格上漲,致融券保證金成數未達原收取之成數;或因出借證券價格上漲或其擔保品價格下跌,致擔保品市值佔出借證券市值之比率未達原出借之比率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即通知證券商於限期內補繳擔保品或保證金,或清償其差額。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當因融資擔保品價格下跌致使融資金額超過原貸放比率,或因融券貸放證券價格上漲使融券保證金成數未達原收取比率,或因出借證券價格上漲或擔保品價格下跌使擔保品市值佔出借證券市值的比率未達原出借比率時,證券金融事業應立即通知證券商在限期內補繳擔保品或保證金,或清償其差額。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金融業務管理暫行規則》第32條訂定了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之轉融通的規定,其中規定了融資擔保品價格下跌、融資金額佔擔保品市值之比率超過原貸放比率、融券貸放證券價格上漲、融券保證金成數未達原收取比率、出借證券價格上漲或擔保品價格下跌、擔保品市值佔出借證券市值之比率未達原出借比率等情況下,證券金融事業應通知證券商補繳擔保品或保證金,或清償差額。 例如,如果一個證券金融事業對某家證券商進行轉融通,並且融資擔保品的價格下跌,導致融資金額超過原貸放比率,根據第25條的規定,證券金融事業應立即通知該證券商補繳擔保品或清償差額。 參考資料: - 《證券金融業務管理暫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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