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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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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所取得之款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2. 2.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所取得之有價證券得予運用,並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對證券商之轉融通。 二、作為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融券短差及有價證券借貸因還券短差之券源。 三、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3. 3.證券金融事業依前項規定運用證券,應於轉融通清結時,以同種類證券交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26條,證券金融事業在進行對證券商的轉融通時,所得到的款項應受到第15條第2項和第4項規定的管理。同樣地,證券金融事業在進行對證券商的轉融通時,所得到的有價證券只能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使用: 1. 作為轉融通給證券商使用。 2. 作為有價證券買賣融資或融券時出現的短差問題解決方案。 3. 作為借券系統的擔保品,用於向證券交易所借用股票。 根據內容中提供的資料,可舉出以下例子: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26條第2項第三款的規定,如果一家證券金融事業在進行借券系統借券時,可以運用其所持有的有價證券作為擔保。例如,如果該證券金融事業需要從證券交易所借用特定股票來進行交易,它可以使用自己所持有的其他有價證券來作為借券的擔保,以確保借券交易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26條、所提供之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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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所取得之款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證券金融事業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