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所取得之款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2.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所取得之有價證券得予運用,並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對證券商之轉融通。 二、作為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融券短差及有價證券借貸因還券短差之券源。 三、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3. 證券金融事業依前項規定運用證券,應於轉融通清結時,以同種類證券交付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