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26條,證券金融事業在進行對證券商的轉融通時,所得到的款項應受到第15條第2項和第4項規定的管理。同樣地,證券金融事業在進行對證券商的轉融通時,所得到的有價證券只能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使用: 1. 作為轉融通給證券商使用。 2. 作為有價證券買賣融資或融券時出現的短差問題解決方案。 3. 作為借券系統的擔保品,用於向證券交易所借用股票。 根據內容中提供的資料,可舉出以下例子: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26條第2項第三款的規定,如果一家證券金融事業在進行借券系統借券時,可以運用其所持有的有價證券作為擔保。例如,如果該證券金融事業需要從證券交易所借用特定股票來進行交易,它可以使用自己所持有的其他有價證券來作為借券的擔保,以確保借券交易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26條、所提供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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