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證券之申請,於券源不足時,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方式取得證券予以融通。
- 前項融通證券之費用,應由證券商支付。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