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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證券之申請,於券源不足時,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方式取得證券予以融通。
  2. 前項融通證券之費用,應由證券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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