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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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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證券之申請,於券源不足時,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方式取得證券予以融通。
  2. 2.前項融通證券之費用,應由證券商支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27條,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證券的申請,當券源不足時,應按照第56條第1項第4款和第5款的規定方式取得證券以進行轉融通。而這項轉融通證券的費用則由證券商支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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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27 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證券之申請,於券源不足時,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方式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