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證券之申請,於券源不足時,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方式取得證券予以融通。
  2. 前項融通證券之費用,應由證券商支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