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40條規定了有價證券借貸的期間限制。根據該條規定,借貸交易成交後的借貸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在期限屆滿前,借貸雙方同意展延借貸期間,則展延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最多只能進行兩次展延。然而,雙方不能要求變更其他借貸條件。 例如,如果在某個借貸交易成交日為2022年1月1日,根據第40條的規定,該借貸期間最長可以持續到2022年7月1日。如果在期限屆滿前,借貸雙方同意展延借貸期間,則展延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說最遲可以展延到2022年12月1日。然而,借貸雙方不能要求在展延期間變更其他借貸條件,如利率或擔保品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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